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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1日,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,新增了三类提取情形,包括自住住房物业费、新购自住住房装修费以及自住住房装修翻新费,从而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展到住房持有期间的相关费用。
根据新规,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,可在每年12月31日(含当日)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,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。
对于新购自住住房,若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并满足购房提取条件,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新建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,或二手住房取得产权之日起两年内,就这套住房提取一次公积金支付装修费,提取金额按每平方米1500元乘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,上限为15万元。
针对装修翻新需求,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同一套住房满10年,且近一年内未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款、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,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这套住房提取一次公积金,用于厨卫、门窗、墙面等局部修缮改造,提取总额不超过3万元。
为保障职工权益,通知明确了相关提取业务的办理期限调整:新购住房装修费提取截止日期在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间的,截止日期顺延6个月;2026年物业费若在2026年12月31日前未提取,截止日期顺延至2027年6月30日。
本文源自观点网,36氪经授权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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